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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律师 陈国华,男,法学硕士,二级律师,商事仲裁员,1997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法、物权法和刑事辩护实务,并专证券和融资业务。发表《试析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等11篇专业论文,并参与编写专著《劳动法实务疑难问题与应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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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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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交车上发生意外事故该如何处理

乘坐公交车发生意外时如何逃生?

1、从公交车的前后车门逃生。当车门无法打开时,需找到公交车前后门上方的应急开关,按照提示方向扳动开关,打开车门。

2、从车顶“通风口”逃生。不要忽视车顶的“通风口”,事实上,车顶的通风口,也是紧急逃生出口。

3、从车窗爬出。距离车门较远的乘客,可将挂在车厢两侧的安全锤取下,用尖头垂直朝玻璃四个角用力敲下,砸碎车窗玻璃后逃生。

4、如果以上办法都行不通,大家可以大声呼救,引起路人的注意,让路人协助逃生。

5、如果没有安全锤,要立马反应,寻找车上有啥尖锐的物件,如车钥匙,钳子,铁锤等,先砸个小洞,后用脚瞪。

公交车上发生意外事故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突然启动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全赔

一日,王小姐出门去徐家汇办点事,刚到公交站台,就听见公交车售票员在喊:“徐家汇,徐家汇,快点上车了,马上走了。”王小姐一听,小跑几步登上了公交车。但就在王小姐上车的一刹那,该公交车突然起动,全车人瞬时后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稳,整个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边上。后经医院检查,王小姐左臂为轻微骨折。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赔偿部分,认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后王小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全部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与公交公司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因而客运公司在客运中依法负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司机在乘客上车未站稳之际,急速启动,对王小姐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王小姐的全部损失。

案例二

因第三方肇事受伤 公交先行赔偿

张阿姨一日坐公交车外出购物,本来心情很畅快,不料车经某一闹市路口时,张阿姨乘坐的公交车与对面的失控小货车相撞,张阿姨顿时整个人被弹出座位,头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小货车严重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阿姨去医院作了检查,虽无大碍,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医疗费,于是张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依据交警事故认定,拒绝支付张阿姨医疗费用。张阿姨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评析】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是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有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张阿姨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存在有效客运合同,公交公司应当确保张阿姨旅途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至于是否是由于第三者造成公交公司违约则不是免责理由。因而,从合同相对性、合同之诉分析,公交公司在无法定免责事由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应赔偿张阿姨的医疗及相关费用。当然,公交公司在先行赔付后,可再向小货车车主主张权利。

案例三

急刹车致乘客物损 承运人须担责

李先生买了台新电脑,兴高采烈地坐上公交车回家。由于道路比较通畅,公交车开得很快。

在途经一十字路口时,正好遇到红灯,由于车速过快,司机不得不紧急刹车。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后,李先生本人只是向前冲了一下,但他的新电脑却摔在车内走道上。后经鉴定,电脑显示器已损坏。

李先生在向公交公司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公交司机由于应当知道红绿灯口要缓行而未予以重视,因而紧急刹车使得李先生的电脑摔坏,司机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不得以李先生没有尽到好好看护自己财物为由拒绝赔偿,只要承运人即公交公司司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李先生物品损坏的责任。 追究公交部门违约责任更易于维权

客运合同往往会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是指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受损当事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两者选其一。

两种责任主要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大小不同。前者只要证明合同、违约事实存在即可;后者要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3、责任构成不同。

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4、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采用补偿原则;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采用惩罚原则;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依协议约定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诉讼时效不同。前者适用普通时效,一般为二年;而后者按法律特殊规定,如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年。

合同之诉举证容易

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时,提起合同之诉的益处在于,只须列一个被告(公交公司),免去查明其它被告主体资格的麻烦;举证上只要有初步证据(车票、受伤、受损事实材料),而其它证明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一个被告承担,免去多个被告分担责任而产生的利益风险。但是,提起合同之诉缺点在于合同之诉本质在于补偿性质,合同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侵权需受害人举证

若提起侵权之诉,益处在于请求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实际的物质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相应间接损失(如因受伤延误工作的损失)等。但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有第三人共同侵权的要证明第三人的责任及大小等;并且在最终赔偿数额上,法院要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从而判令各方当事人分别应承担的各自赔偿数额,给当事人最终完全获得赔偿数额带来麻烦;最后,提起精神损害的诉求完全被法院支持也存在风险。

指南

发生意外伤害如何寻求赔偿

保留证据立即求助

意外伤害发生后,受害乘客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及时请求救助。并尽可能记好公交车车号及驾驶员驾驶号,以及事故发生的情况。如有可能,请同车乘客留联系方式,以便作证。

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关于赔偿问题,受伤乘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明确被告诉讼维权

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两个问题:

明确被告。首先应明确,公交司机不宜将其列为被告,因为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是公司的行为,所以,被告一般为公交公司。其次,在有第三者混合侵权情况下,必须要考虑清楚是作为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如是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仅以公交公司为被告,因为乘客只是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将公交公司与第三人共同列为被告。

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乘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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